鄭文王

鄭文王(1950-),臺灣高雄人。 依(73)障判字第5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負責購買匪貨,其負責處理銷售,並僱用洪進諒、鄧秀峰開船前往搬運,先後潛往匪區十二次,並將匪貨私運來臺,牟取暴利。期間其為使匪貨順利私運來臺,行賄本部警備二總隊中尉分隊長黃森楠,並走私得逞。1984年3月6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判處有期徒刑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行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定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88年4月22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莊安田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購買匪貨私運來臺,究與為叛徒供給資產不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判字第005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