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言彬 (洪進諒)

洪言彬(1942-),臺灣澎湖人。 依(73)障判字第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與莊安田、鄭文王、鄧秀峰四人,曾多次在大陸沿海與漁民物物交換,由莊安田負責購買大陸貨物,鄭文王負責處理銷售,其與鄧秀峰受雇開船前往搬運,先後12次潛往大陸,與「平潭臺灣同胞漁民接待站」站長葉某、副站長方、陳二人,及「福州臺灣漁民接待站」站長石某等接觸等情。1984年4月21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85年2月28日交付感化。1987年12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幫助供給叛徒資產罪,情節輕微,予以交付感化,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莊安田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本為漁民,僅單純受雇莊安田搬運物品,並無其他幫助供給叛徒資產之犯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判字第005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8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