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安田

莊安田(1943-),臺灣高雄人。 依(73)障判字第5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負責購買匪貨,鄭文王負責處理銷售,並僱用洪進諒、鄧秀峰開船前往搬運,先後潛往匪區十二次,並將匪貨私運來臺,牟取暴利,復圖響應共匪對我統戰陰謀,利用赴匪區走私匪貨之機會,為匪執行統戰活動,計有購買《臺灣漁業年鑑》、攜帶臺灣優良品種之甘蔗頭交付於匪、主動指導匪「平潭冷凍廠」冷凍魚類之技術等。1984年3月16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為有期徒刑6年。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鄭文王、證人郭永和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購買《臺灣漁業年鑑》、攜帶臺灣優良品種之甘蔗頭交易,係屬商業交易,另唆使堂弟莊俊輝前往匪區養蝦、指導「平潭冷凍廠」冷凍魚類之技術,以及在其親友郭永和等人家中發表利匪言論等,均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判字第005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