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聯凰

鄧聯凰(1950-),臺灣高雄人。 依(59)初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因經常閱讀魯迅、巴金等著作,以致思想左傾,不滿現實。而後獲悉中國國民黨十全大會即將在臺召開,乃於楊碧川家中,商妥由鄧聯凰執筆,書就以加害生命為恐嚇之函件兩封,分寄該大會華僑代表雲昌鎊、周祥賡等兩人,復在臺中市共謀組織「飛虹會」,意圖顛覆政府,並擬吸收青年廖美綱、袁昶平參加組織,又計劃設置賭場與從事臺港黃金走私,以及變賣楊碧川之父親楊永標所有臺北縣瑞芳鎮林地,以充叛亂活動之經費。1970年3月25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305條「共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復奉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7年。 其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2月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其於2004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其於2002年1月15日第三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定鄧聯凰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楊碧川之供述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鄧君所觸犯共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部分,所犯非屬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不符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37號、(59)勁需字第4054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共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6月、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6月,減刑為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