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賜

蔡天賜(1925-),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澄字第09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匪黨陳水木往來甚密,由陳水木交給《十九期光明報》、《綜合文摘》、《新中國》、《七七口號》、《臺灣民主同盟宣言》等反動刊物轉交孫居清以資宣傳。1949年9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3年3月28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繼續感訓。1954年4月12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孫居清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礦油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