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嗣偉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潘嗣偉 1909年出生 1990年卒 福建 永春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嗣偉(1909-1990),福建永春人。 依(61)秤理字第37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福建厦門就讀省立第十三中學時,經同學許其偉吸收參加「革命互濟會」,與白明新、黃元龍、黃蔚崇等同一小組,後在廈門經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與吳炎星、吳雪痕、王金城、楊竹人、吳在忍等同一小組,受吳炎星領導等情。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3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及另案被告吳達生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抗辯,且原判決亦認其來臺後並未發現有為匪活動理由事證,並曾於1954年間在香港掩護我政府工作人員順利完成工作返臺。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6號解釋,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7號、(61)秤理字第37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共計3年3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