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惕生

朱惕生(1929-),江蘇泰興人。 依(48)警審聲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殷台造船公司技工,其與張宏祥、依仕侁等互相談論,誇張匪方廣播內容,工程技能高強,生產建設進步,對於匪發射金門砲彈多,而炫耀匪方造彈能力等荒謬言論。1958年12月27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年。1959年1月2日交付感化。1960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發表荒謬言論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殷台造船公司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一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