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宏梓

  • 張宏梓 1926年出生 江蘇 漂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宏梓(1926-),江蘇漂陽人。 依(48)警審聲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民航空運公司技工,其在基隆殷台造船公司電工組電子室充技工時,多次收聽匪幫廣播,又於匪砲轟金門後,與依仕侁、朱惕生等互相談論,誇張匪幫廣播,工程技能高強,生產建設進步,對於匪發射金門砲彈多,而炫耀匪方造彈能力強等言論。1958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年。1960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張宏梓發表荒謬言論,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民航空運公司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一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