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效桓

劉效桓(1920-),山西祁縣人。 依(43)觀瞻字第04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左營要港管理處一號泥駁船下士,其於共匪擴充武力叛國之際,與同學多人隨其老師武汝敏在山西交城崔家村參加共匪總動員委員會,之後該會改編為保安游擊第一支隊任工作員,復升充工作連連長,為匪征收糧食、布匹,後調古家鎮受訓,因畏苦潛匿會善村舅父家,隨其舅父往張家口營商,返家結婚居留5月返北平,任裕昌銀號練習生,半年後復返原籍,又赴北平投考本軍新兵大隊,在江陰受訓,畢業後復在青島接艦班十四期受訓,先後調派到永定軍艦及左營要港管理處第一號暨一○六號泥駁船服役,因受匪毒素較深,心中時存懷戀幻想,至不滿現狀,常稱「走政府路線是失敗,走陝北路線是成功」、「匪以3百萬人血洗臺灣,我們一個活不了」、「匪攻臺灣政府大勢已去,我們找機會起義求取生路」等反動謠言,並稱到海軍5、6年受的教育不如在共產黨8個月的教育收穫多。1952年12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散佈謠言搖動人心」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5年3月10日刑期結束。1966年4月12日開釋。 期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另原判決認其散佈謠言動搖人心,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密告證人報告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走政府路線是失敗,走陜北路線是成功」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左營要港管理處1號泥駁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44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散佈謠言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