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日新

朱日新(1926-),湖南祁陽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三訓練基地上尉裁判官,其等人啣江雲錦之命,造具學生聯絡名冊,並知悉江雲錦等企圖營植私黨等情。1955年5月25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8年5月23日刑期結束,5月24日開釋。 其於2001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朱日新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係以朱君及共同被台郭廷亮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朱君參與集會、聽取江雲錦發表反動言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3訓練基地上尉裁判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