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傑
- 朱文傑 男 1925年出生 1972年卒 浙江 吳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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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國防部情報局龍潭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朱文傑(1925-1972),浙江吳興人。
依(60)聿弼判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前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七縱隊上校司令,其率同「海威計劃」第三行動組進入大陸發展敵後工作,在廣東台山赤溪附近海面與匪艦遭遇,船被匪砲擊中,落水為匪俘獲,並被匪方拘禁於廣州市西村看守所等處,進行思想改造,先後將情報局編制等軍事上機密悉數洩漏於匪,並接受匪方交付任務,企圖於返臺後為匪從事宣傳社會主義建設及毛澤東思想。1971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6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原判決事實所認定其之行為,仍尚未達著手實施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0)聿弼判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前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七縱隊上校司令,其率同「海威計劃」第三行動組進入大陸發展敵後工作,在廣東台山赤溪附近海面與匪艦遭遇,船被匪砲擊中,落水為匪俘獲,並被匪方拘禁於廣州市西村看守所等處,進行思想改造,先後將情報局編制等軍事上機密悉數洩漏於匪,並接受匪方交付任務,企圖於返臺後為匪從事宣傳社會主義建設及毛澤東思想。1971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6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原判決事實所認定其之行為,仍尚未達著手實施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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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前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七縱隊上校司令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聿弼判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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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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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