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信義
- 黃信義 男 1939年出生 臺灣 澎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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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信義(1939-),臺灣澎湖人。
依(60)聿弼判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情報局前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四十六縱隊第一支隊中尉隊員,其奉派隨隊運送情報局前羅漢計畫工作人員,由高雄乘船出發,向大陸滲透,發展敵後工作,後於公海與匪艇遭遇,船遭擊沉,落海被俘,被匪方先後拘禁匪廣州市西村看守所等處,集中予以思想改造,當匪方向其蒐集有關我軍政情報時,遂將其前於陸軍第八十四師砲指部三三六營第二連服役時所知國軍編裝情形,曾經駐防之營區,如臺南四分子砲兵學校地址等砲兵基地洩漏於匪,以及為匪描繪高雄、基隆、馬公等港口地圖。又於思想改造期間,向匪方表示「決心背會毛語錄,回臺灣後國民黨就無法從我腦子裡拿掉」,並先後鬥爭忠貞同志,遭其迫害者計有王煒雄等人。經匪開釋後,在柯木郎看守所供銷社購買印有「一定要解放臺灣」字樣之毛巾1條,藉示返臺後從事叛亂活動之決心。又於柯木郎春節活動會中,與朱文傑共同演唱其合編之歌曲,竭盡歌頌毛澤東,汙衊我政府。復於柯木郎勞改場,接受匪方交付任務,企圖於返臺後為匪從事宣傳社會主義建設及毛匪思想,從而蠱惑民眾擾亂社會治安。1971年6月21日被羈押。1971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6月2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意其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被遣返之張聰水等人在偵查中之指證為據。惟其執行敵後工作,遭受思想改造之際,縱有敘述國軍編裝、駐防基地、主官姓名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0)聿弼判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情報局前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四十六縱隊第一支隊中尉隊員,其奉派隨隊運送情報局前羅漢計畫工作人員,由高雄乘船出發,向大陸滲透,發展敵後工作,後於公海與匪艇遭遇,船遭擊沉,落海被俘,被匪方先後拘禁匪廣州市西村看守所等處,集中予以思想改造,當匪方向其蒐集有關我軍政情報時,遂將其前於陸軍第八十四師砲指部三三六營第二連服役時所知國軍編裝情形,曾經駐防之營區,如臺南四分子砲兵學校地址等砲兵基地洩漏於匪,以及為匪描繪高雄、基隆、馬公等港口地圖。又於思想改造期間,向匪方表示「決心背會毛語錄,回臺灣後國民黨就無法從我腦子裡拿掉」,並先後鬥爭忠貞同志,遭其迫害者計有王煒雄等人。經匪開釋後,在柯木郎看守所供銷社購買印有「一定要解放臺灣」字樣之毛巾1條,藉示返臺後從事叛亂活動之決心。又於柯木郎春節活動會中,與朱文傑共同演唱其合編之歌曲,竭盡歌頌毛澤東,汙衊我政府。復於柯木郎勞改場,接受匪方交付任務,企圖於返臺後為匪從事宣傳社會主義建設及毛匪思想,從而蠱惑民眾擾亂社會治安。1971年6月21日被羈押。1971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6月2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意其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被遣返之張聰水等人在偵查中之指證為據。惟其執行敵後工作,遭受思想改造之際,縱有敘述國軍編裝、駐防基地、主官姓名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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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前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四十六縱隊第一支隊中尉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聿弼判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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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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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