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我

廖我(1910-1972),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387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二崙鄉農會總幹事,其與廖清纏為同鄉同學,往來密切,並知廖清纏在日本求學時,思想即已左傾等情。1951年5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送新生訓導處執行感化。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與在逃叛徒廖清纏同鄉同學,往來密切,並知該廖清纏在日本求學時,思想即已左傾,以其思想不無受有影響,意志難未動搖,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二崙鄉農會總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6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