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述堯

靳述堯(1910-1986),遼寧瀋陽人。 依(40)安潔字第1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手,其等係高雄港務局安平港辦事處職工,思想傾向匪幫,每於談論中群相攻訐政府施政,斥責愛國獎券之推行,反對美援,倡言青年集體自殺,藉以阻止及希望匪幫來臺暨闡述匪幫主義理論。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 其家屬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影本記載,原判決認定靳述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共同被告徐克明、孫自強等之供證及獲案之日記本記載為據,惟靳君於偵、審中均否認;且靳君縱有攻擊美國援助政府之言詞及講解匪軍理論等情,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港務局安平港辦事水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5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3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