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建強

路建強(1925-),安徽無為人。 依(39)衡模判字第0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前政治處文書上士,其原係前安徽皖中師管區徵集之壯丁,撥入201師經理連服役,自駐地逃亡,先後在高雄要塞及第六突擊部隊充當軍士,而後考入陸軍總司令部前政治處充文書上士助理收發業務,復無故離去職役,潛往軍士教導第二團第四連充伙伕。路建強前在無為入營時,曾受奸匪張學文指使混入國軍,企圖從事兵運拐帶槍枝,嗣以來臺計未得逞。而後顏哲卿自臺中逃至鳳山時,路建強遂將此經辦臺灣國軍駐地表及防諜保密物件抄本交付顏哲卿,共同為媚匪獻身之用。1950年3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兩次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960年9月17日執行期滿。 其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叛亂罪部分,原判決認定路建強共同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僅以其偵查中之自白為據,且路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防衛司令部政治處上士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衡模判字第03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搜集關于軍事上之秘密、兩次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6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