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哲卿

顏哲卿(1925-1994),安徽無為人。 依(39)衡模判字第0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八十軍二○一師工兵營炊事兵,其前在無為故籍入營時,曾受張學文指使混入國軍,企圖從事兵運拐帶槍枝,之後以來臺計未得逞。自臺中逃至鳳山時,與路建強同赴鳳山戲院,路君將臺灣國軍駐地表及防諜保密物件抄本交付,共同為媚匪獻身之用。1950年5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共同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1960年6月30日刑期結束,7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同案被告路建強所交付之臺灣國軍駐地表及防諜保密物件抄本未予扣案,其内容是否屬於軍事上之秘密,亦未明確,因此難認其有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秘密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八十軍二○一師工兵營炊事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年度衡模判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搜集關于軍事上之秘密、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2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