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桓

詹桓(1904-1978),福建崇安人。 依(40)安潔字第0840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香煙攤,其早年畢業軍校,歷任軍職,與共匪中央社會部福建省社會處工作人員游毓楨為舊識,詹斌曾在香港與之相見,經其誘惑並接受指示來臺,利用舊有同學同事關係,為匪做情報,策反及爭取電臺等工作,受津貼美金50元,將游所交付之通訊密碼,散抄於所攜之新聞天地雜誌,抵臺後曾藉組織中央各軍事學校、福建省旅臺同學聯誼會臺北區第二組被舉為組長,意圖開展工作。又於在港時危言惑動李亭林,將其介紹與游接觸,因而李亦聽從游之指示,應允來臺與詹斌聯絡而為匪潛伏工作等情。1950年12月1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2月10日刑期結束,12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詹桓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詹斌等之互證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香菸攤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40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