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玉成

解玉成(1934-),江蘇武進人。 依(44)審特字第1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在江蘇常州登瀛中學初中讀書時,參加朱毛匪幫「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又以團員身分參加武進縣新中區團員大會,會中討論「司法改革」問題,之後曾隨匪偽中學集體參加公審地主之鬥爭大會等情。1955年7月7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0年7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 於惟審判中否認,且其時年僅15歲,對「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尚乏具體認識,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