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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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超(1915-1998),江蘇武進人。 依國防部情報局1955年12月31日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特別警衛組少校組員,其堂弟之子解玉成為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員,藉考取臺灣省青年服務團行政專修班攻讀為掩護來臺,抵臺後曾至其住家食敘,當將在匪區充任小學教員等事告知其,其因昧於私誼而未舉發。1955年9月30日被羈押。1955年經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7年5月24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解玉成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解玉成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解玉成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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