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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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碧星(1920-),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人事處檔案股股長,1940年其在廣東梅縣懷新小學教書時,經賴沐寬吸收,賴潤如監誓參加共產匪黨,並於葉映球家開匪黨小組會議,來臺後迄未自首。1974年2月12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6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賴沐寬吸收參加叛亂組織等情,係依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之證詞,審理中其否認並有刑求抗辯,另案被告葉漪心與葉汴東亦稱其未參加叛亂組織,然未被原判所採,且原判決認定賴沐寬抵泰時間有出入,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非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人事處檔案股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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