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汴東

  • 葉汴東 1920年出生 廣東 梅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汴東(1920-),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會計主任,1939年其在廣東梅縣經賴潤如吸收參加共產黨,又於1942年在福建南平與葉映球等參加匪黨小組會議。來臺後,復在葉春霆家參加匪黨小組會議,迄獲案時止未自首。1973年12月5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4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共黨組織及會議,且原判所引據之證人即匪黨分子葉漪沁與葉映球二人,在另案中分別業經認定非屬匪黨分子,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最高法院檢察署會計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