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萍東

葉萍東(1923-2004),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地方法院委任五級書記官,其曾在福建南平經葉映球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迄未自首。1973年11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免訴,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5年6月4日交付感化。1978年7月9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6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早年與匪黨分子葉映球接近及參加叛亂集會之行為,原判認其思想不免受其感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地方法院書記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免訴,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3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