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萍東
- 葉萍東 男 1923年出生 2004年卒 廣東 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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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萍東(1923-2004),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地方法院委任五級書記官,其曾在福建南平經葉映球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迄未自首。1973年11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免訴,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5年6月4日交付感化。1978年7月9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6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早年與匪黨分子葉映球接近及參加叛亂集會之行為,原判認其思想不免受其感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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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地方法院書記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免訴,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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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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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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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