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絡祥

葉絡祥(1921-1990),廣東梅人。

依(63)初特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汐止鎮公所委任二級里幹事,其曾在廣東省梅縣雁洋鄉,經葉蕩平、葉選略吸收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4年5月17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9月1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葉映球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汐止鎮公所里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5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