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絡祥
- 葉絡祥 男 1921年出生 1990年卒 廣東 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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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絡祥(1921-1990),廣東梅人。
依(63)初特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汐止鎮公所委任二級里幹事,其曾在廣東省梅縣雁洋鄉,經葉蕩平、葉選略吸收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4年5月17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9月1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葉映球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3)初特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汐止鎮公所委任二級里幹事,其曾在廣東省梅縣雁洋鄉,經葉蕩平、葉選略吸收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4年5月17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9月1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葉映球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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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汐止鎮公所里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5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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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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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