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先梅 (葉嶺東)
- 葉先梅 (葉嶺東) 男 1921年出生 1980年卒 廣東 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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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先梅(1921-1980),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永和鎮公所臨時雇員,1941年其經葉劻東吸收參加共產黨,接受賴潤如領導,又曾與葉絡祥、葉映球等人聚會,商討如何為匪發展組織工作,來臺後迄未自首。1974年5月7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9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葉絡祥供稱「我與其常在葉映球家聚會,所以我知道其是共產黨。」及葉映球供稱「其常在我家參加匪黨小組會議。」等語,作為論罪依據。惟其矢口否認參加共產黨,而原判決所載其等聚會討論內容及目的均不詳,且上開證人供詞亦不足以證明其確有加入共產匪黨,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3)初特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永和鎮公所臨時雇員,1941年其經葉劻東吸收參加共產黨,接受賴潤如領導,又曾與葉絡祥、葉映球等人聚會,商討如何為匪發展組織工作,來臺後迄未自首。1974年5月7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9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葉絡祥供稱「我與其常在葉映球家聚會,所以我知道其是共產黨。」及葉映球供稱「其常在我家參加匪黨小組會議。」等語,作為論罪依據。惟其矢口否認參加共產黨,而原判決所載其等聚會討論內容及目的均不詳,且上開證人供詞亦不足以證明其確有加入共產匪黨,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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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永和鎭公所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5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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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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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