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島蕾
- 葉島蕾 女 1951年出生 浙江 永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島蕾(1951-),浙江永嘉人。
依(70)障判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赴美修讀碩士,抵美後與叛國分子黃國民往來,繼之認識共匪分子張昭慶、陳挹芳夫婦,經常在張住處閱讀匪黨書籍及觀賞匪宣傳影片,並接受匪黨思想之個別訓練。曾為匪刊物《驚蟄》撰寫所謂〈蔣幫三外政策〉乙文,散播攻訐政府謬論,又將其閱讀《毛澤東選集》等匪書重點作成筆記,以解放臺灣、統一中國為主題,撰寫心得報告交予張昭慶夫婦。後受共匪分子宋恩榮指導訓練,復受匪黨思想及工作訓練,其中並為匪檢修破損宣傳影本,協助製作影片字幕及學習沖洗技術等工作。嗣張昭慶將葉島蕾報匪納為工作成員,派其來臺工作,藉機執行任務等情。1980年9月9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為有期徒刑7年。1987年9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黃國民等人往來,閱讀匪黨書籍,撰寫〈蔣幫三外政策〉,閱讀毛澤東選集並做成筆記,復於回國前購買收錄音機乙台、帶回縮影片等20卷等行為,惟縱屬實在,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