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阿世

  • 葉阿世 1928年出生 福建 莆田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阿世(1928-),福建莆田人。 依(48)警審聲字第3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漁民,其曾任匪偽南日島合作社互助組初級社暨高級社社員,又曾充南日島自衛隊隊員,擔任站崗工作等情。1959年5月4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2月4日交付感化。1963年10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3月經第6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原非我方居民,只因捕魚適逢風浪,飄至我方管轄範圍,因而被捕,係不可抗力所致,其在大陸地區曾參加人民公社及擔任自衛隊之工作,亦非出於己願,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8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