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國首

伍國首(1947-),臺灣雲林人。 依(62)葳孝字第40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功學社倉庫管理員,其在日醫病期間,企圖組織「中國統一會宣傳服務隊」,返臺後多次向張木苗、陳麗芬、張景洲等宣揚共匪建設進步,並交閱匪書,觀察張木苗等反應相機吸收,之後因不合理想未邀參加。1973年1月21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9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證人張木苗、陳麗芬等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謀議組織「中國統一會宣傳服務隊」及向張木苗、陳麗芬等宣揚共匪建設進步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功學社倉庫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9號、(62)葳孝字第400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經減刑為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