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樹財

楊樹財(1934-),江西萬載人。 依(46)法審字第1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電信下士海上支隊第一艇隊士兵,其與同艇隊士兵黃桂成等人,在駐地漁船舢舨上閒談時,各以現處環境不好,遂有逃往大陸匪區投匪之議論,並與海軍第1703號快艇輪機士魏世華商議乘該快艇逃走。自此以後,其等人幾乎每日計議逃走辦法及準備遇機行動,並決定逃走時任務分配。其擔任艇前零點五重機槍手。魏世華見有機可乘,乃臨時召集何明松等人依計駕艇逃走,其則因赴城內修改褲子而未隨同潛逃。1956年4月7日被羈押。1957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預備投降叛徒」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移送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候保。1975年9月6日具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何明松之供述為認定依據,惟對於其審理時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有預備劫持快艇投降叛徒之意圖,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電信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法崙字第17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6年被羈押,1957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為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9年3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