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洪業

楊洪業(1927-),湖北恩施人。 依(66)諫判字第96號,案發時為公職人員,1947其在臺北市公路局任職時,經同事陳奕麟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與傅鴻林、徐仲賢等人在臺北市公路局宿舍參加由陳所領導之匪黨小組會議,研討如何吸收同志,以擴展組織等活動。1975年10月5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原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7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改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及更正戶籍。主要理由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依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之供述為佐證,雖其於更審時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並請求傳訊方炳成作證另案被告之證言虛構不實,然未獲允准,原審亦未再另行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資佐證,證據顯有瑕疵,難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卻有實據。惟依判決主文所示「楊洪業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故其並未實際執行感化,不符補償條例第6條規定之補償範圍,故不予補償。 2021年3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9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羈押1年2月後交付管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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