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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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仲賢(1919-),浙江諸暨人。 依(66)諫判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養路工程處機械課課長,其自重慶交通部公路總局運輸人員訓練所 (簡稱運訓所)受訓結業後分發來臺,在臺北經運訓所同學陳奕霖吸收參加共產黨,先後與陳奕霖、何叔度、伍桂林等匪黨分子在臺北集會,討論如何發展組織及為匪宣傳等問題。1976年12月15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6年5月8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不予補償。其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集會及討論如何為匪宣傳,應交付感化以保護管束代之,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傅鴻林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養路工程處機械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4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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