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昭璧 (楊昭壁)
- 楊昭璧 (楊昭壁) 男 1908年出生 196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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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楊昭璧 (1908-1966),又名楊昭壁,男,臺灣臺中人。生於臺南安順,家中信仰基督教,父親楊真為中醫師,後亦從醫。由臺南二中保送臺北醫專,畢業後先在彰化基督教醫院服務,後至竹山開設竹山診療所(後改名竹山醫院)並從政。 受難當時年齡39歲, 除了醫師身分,並任竹山鎮鎮民代表會主席。
1947年3月初,臺北的二二八事件消息傳至竹山,竹山區警察避走離開崗位,警局武器為當地青年接收。為了穩定地方秩序,竹山區長王美木召集地方人士組織治安維持會,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竹山副鎮長陳望雄及鎮民代表會主席楊昭璧。會中,竹山鎮長張庚申由臺北趕回報告臺北情況,青年、學生等紛紛組成青年隊。
3月5日晚至6日,竹山青年至虎尾參與攻打虎尾機場行動, 楊昭璧「徒手隨往」。 3月7日,竹山初中教師穆錫恩率隊至林內觸口攔截國民政府軍,遭機槍掃射,導致十餘人死亡,是為觸口事件。
日後國民政府展開清鄉,國軍進駐竹山,逮捕包括楊昭璧在內的多名竹山當地鄉賢士紳。 隨後由憲兵隊移送至臺北的警備司令部,接受高等法院偵查,12月底以內亂罪嫌提起公訴。 期間受羈押約2個月,並遭刑求。
楊昭璧供稱,參與虎尾、林內等事件係受暴徒脅迫失去自由所致,並無叛圖,且自身並未向國軍作戰,僅因自身為醫師而擔任救護工作。 後法院認定,楊昭璧係意志不堅,隨眾附和,但在當時混亂情形下處境亦不無困難之處,應依從犯論科,並憫情從輕減處。另外,也因為楊昭璧先前從未犯罪,故以緩刑促其自新,以彰政府寬大處理之德意。 1948年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以「幫助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 此案至同年11月有密告人登報道歉聲明為誤告。
1948年,楊昭璧擔任中國國民黨臺中縣黨部執行委員,並參與南投縣縣務籌備計畫。1950年2月,當選南投縣醫師公會理事。南投縣設縣後,自1951年實施地方自治起歷任南投縣議會議員、副議長、議長,並於1964年11月當選第五屆南投縣縣長,兼任南投縣軍人之友社常務理事、救國團南投縣團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致力推動縣務。 1966年年初,因腹痛赴日開刀治療,9月中返臺後又不適。11月6日,因腹膜性腸癌及肺炎併發症,病逝於南投縣長任內,獲時任總統蔣介石頒賜「勤勞堪念」輓額。
2019年5月30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楊昭璧屬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1 款規定,自2017年12月27日、即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起,楊昭璧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視為撤銷。
2024年7月15日法務部公告,平復楊昭璧於二二八事件期間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之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洪偉傑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為竹山醫師並任鎮民代表會主席,為維持地方治安出任「治安維持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遭國府軍羅織「暴動」罪名判處罪刑,羈押2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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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7年
- 裁判書字號: (37)特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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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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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