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田郎

楊田郎(1939-),臺灣新竹人。 依(44)審特字第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店員,其涉嫌於新竹市新新戲院廁所內,用鋼筆書寫「打倒蔣╳╳」、「消滅中華」、「參加共產黨」、「請到新生報社秘密室內中」等標語。1955年4月2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4月20日刑期結束,4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戲院廁所內書寫反動標語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無為叛徒宣傳之犯意,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8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