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宗
- 楊文宗 男 1956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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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新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文宗(1956-),臺灣臺南人。
依(69)庭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統指部南部地區通信指揮部通信中心查線組上兵,其因查線而在高雄市「美麗島雜誌社」服務處得識該社工作人員姚國達,嗣受姚國達之蠱惑,加入該社充當義工,隨即參與該社在高雄市扶輪公園舉辦之集會遊行,並乘坐該社之宣傳車隨隊行動,當行進至中山一路與大同一路口時,為憲警所阻,該社人員唆使參與遊行者毆擊憲警,楊文宗自執行勤務之憲兵葉忠志手中,奪得警棍,先後毆擊在場值勤之憲兵黃丙寅、陳正祥等情。1979年12月11日被羈押。1980年經國防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1條第2款「累犯,連續夥黨對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餘眾」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4年7月27日假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0月經第3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夥黨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餘眾,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葉忠志等人之指證為據。惟其於偵查中僅承認係「美麗島雜誌社」之義工,且審理中亦矢口否認參與暴行,另其曾要求與證人葉忠志及陳正祥等人對質,原審未予准許,僅依口卡照片指認,而卷內其他證據資料,亦不具有關連性,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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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上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庭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累犯、連續夥黨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餘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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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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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