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裕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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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裕煥(1922-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3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鄉公所職員。其經黃元豐介紹加入三民主義同志會,與黃元雙、黃元盛為一小組,開會研討組織團結青年及歪曲宣傳「三七五減租」辦法。1951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其縱有參與開會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鄉公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4號
    • 判決主文: 林彩滿甘永煥沈阿鼎謝運石黃裕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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