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梓材

  • 黃梓材 1927年出生 廣東 南海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梓材(1927-),廣東南海人。 第一案:依兵籍資料,其原任永昌艦輪機上士,1951年10月20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2年8月13日結訓。 第二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永昌軍艦輪機上士,思想左傾感化3年。1952年8月7日交付感化。1956年5月31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發交感訓係因思想左傾,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其於2004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士兵軍籍表記載,其原任職永昌艦輪機上士,1951年10月20日因受訓離職,同日到任反共先鋒營受訓,1952年8月13日離職,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永昌軍艦輪機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隆字第155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