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定芳

黃定芳(1914-1994),廣東汕頭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高雄港海粵輪三副,其受匪影響,思想不純正。1952年9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月7日交付感化。1956年5月15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黃定芳(原名黃正言)因受匪影響,思想不純正,應予裁定交付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