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強

黃志強(1924-),雲南昆明人。

依(42)廉度字第2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三○一部隊第四十六師第一三七團團部連通訊排上尉組長兼排長,其曾閱看徐瀛濤函告之反動計畫,明知徐瀛濤背叛黨國,不予檢舉。1952年12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10月7日保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共同被告徐瀛濤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曾閱看徐瀛濤函告所書「揭發欺騙政府之鬼端陰謀,剷除陳久腐化之敗劣現象,吸收核心人員改政體」等文字為據。惟該書函內容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此外別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徐瀛濤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9301部隊第46師第137團部連通訊排上尉組長兼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29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9月28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裁字第51號;(59)勁需字第14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9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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