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強
- 黃志強 男 1924年出生 雲南 昆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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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志強(1924-),雲南昆明人。
依(42)廉度字第2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三○一部隊第四十六師第一三七團團部連通訊排上尉組長兼排長,其曾閱看徐瀛濤函告之反動計畫,明知徐瀛濤背叛黨國,不予檢舉。1952年12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10月7日保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共同被告徐瀛濤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曾閱看徐瀛濤函告所書「揭發欺騙政府之鬼端陰謀,剷除陳久腐化之敗劣現象,吸收核心人員改政體」等文字為據。惟該書函內容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此外別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徐瀛濤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廉度字第2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三○一部隊第四十六師第一三七團團部連通訊排上尉組長兼排長,其曾閱看徐瀛濤函告之反動計畫,明知徐瀛濤背叛黨國,不予檢舉。1952年12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10月7日保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共同被告徐瀛濤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曾閱看徐瀛濤函告所書「揭發欺騙政府之鬼端陰謀,剷除陳久腐化之敗劣現象,吸收核心人員改政體」等文字為據。惟該書函內容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此外別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徐瀛濤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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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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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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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