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強
- 黃志強 男 1946年出生 香港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志強(1946-),香港人。
依(59)裁字第5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員,其平時言行左傾,經常閱讀《毛語錄》,並隨身攜帶毛澤東像章乙枚,於1969年9月隨東方嘉華號輪從英來臺途中,在該輪水手部黑板上書寫毛語錄及毛思想萬歲等文字。1969年12月4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1月8日交付感化。1973年2月16日開釋。
其於2004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係因其於東方嘉華號輪水手部黑板上書寫毛匪語錄及毛匪思想萬歲等文字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9)裁字第5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員,其平時言行左傾,經常閱讀《毛語錄》,並隨身攜帶毛澤東像章乙枚,於1969年9月隨東方嘉華號輪從英來臺途中,在該輪水手部黑板上書寫毛語錄及毛思想萬歲等文字。1969年12月4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1月8日交付感化。1973年2月16日開釋。
其於2004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係因其於東方嘉華號輪水手部黑板上書寫毛匪語錄及毛匪思想萬歲等文字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