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火吉

黃火吉(1908-1999),臺灣彰化人。 依(40)安潔字第27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銅匠,其由洪柏全介紹,以黃阿富之名參加朱毛匪幫之組織,受洪柏全領導,與洪麟兒、黃元桔等聯絡,黃元桔並交與詆毀政府之反動宣傳品一批,囑其散貼,其即於南投與茄荖分界碑上及馬路石頭上各貼一張。1951年5月2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5月1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另案被告黃元桂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況其縱有參加組織、散貼傳單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銅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8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