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士林

本案為0531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田士林(1926-),河北安新人。依(42)審聲字第19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自立晚報社記者,田士林筆名田舍及雪庵,於雙十國慶日採訪國慶花絮,故意撰寫猥褻文字由編輯姚含煙在當時該報第四版「雙十盛會萬花錦簇」一文中,第二段以「蓮池舒玉腿背地拍香肩」為標題刊登,侮辱總統,散佈猥褻文字,對領導反共抗俄之領袖及國家民族極盡諷刺污辱能事。1953年12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2月22日開釋。05312申請案於2000年7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4日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田士林於42年雙十國慶採訪花絮,以「蓮花舒玉腿背地拍香肩」為標題刊登於報紙,係侮辱國家元首之行為,故以其思想不正為由而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田士林(1926-2010),又名田福林,筆名田舍、雪庵,男,河北安新人。1953年被捕,被捕時28歲。從小成長在戲劇世家,父親田瑞庭是北方崑曲戲班榮慶社的著名笛師,長姊田菊林則是崑曲名旦。自幼隨父、姊巡迴各城市演出,及長在山東省立劇院和震華文學院接受正規教育,來臺後曾任《大聲報》副刊主編,後轉任《自立晚報》社會線記者。 他所涉及的政治案件「自立晚報田士林姚含煙案」(又稱「國慶花絮案」),是白色恐怖期間因文字獲罪的典型案例。1953年10月10日國慶日當天,他受命赴總統府採訪閱兵大典新聞,因事前未申請到採訪証,無法進入會場,只得巡迴場外尋找新聞花絮。他撰寫一篇報導,文中有一段文字:一個女人,突然被擠得頭暈,跑到荷花池畔,垂首托頤箕踞而坐,擬小休片刻,卻因雙腿稍張,惹起一遊客注意,幾經窺秘,不料這人身後一個朋友閃出,拍拍肩膀說:『老兄看到沒有?』一句話,惹起這人雙頰緋紅,但經那閃出的人接著說下去,原來在閱兵典禮和閱兵臺上人叢密處,據說總統加雜其中。」文稿分至第四版,編輯姚含煙在第二段下標「蓮池舒玉腿,背地拍香肩」。按照報社常規,大樣應經總編輯過目,然而因當天國慶管制交通。總編輯張煦本被阻絕在途,總編未及看大樣,新聞即直接落版。花絮見報次日,省保安司令部政治部即舉發本案。1953年10月19日保安處約談撰稿人田士林和編輯姚含煙,1953年12月23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3)審聲字第194號判決書以「侮辱總統,散佈猥褻文字,對領導反共抗俄之領袖及國家民族極盡諷刺污辱能事,雖難證明其係故意為有利於叛徒之反宣傳,然其思想不正,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裁定田、姚兩人交付感化,移送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事後《自立晚報》被迫停刊3個月,總編輯張煦本則引咎辭職。 感訓期於1956年12月23日執行屆滿,但卻遭所方續押4月餘,1957年5月4日具保獲釋。出獄後曾短暫在復興劇團教授曲藝餬口,不久在崑曲堂會上巧遇世界新聞專校校長成舍我。經成校長延攬至世界新聞專校任教,日後並委以廣播電視科主任。暇時擔任票友,同時教授崑曲和說唱藝術。擅長丑角唱口,曾錄製〈下山〉、〈掃秦〉等崑曲唱段,1976年獲頒教育部第三屆民族藝術薪傳獎。著有《中國戲劇發展史略》、《中國戲劇史研究》以及《怎麼懂中國戲?中國戲曲的理解與欣賞》等書。2010年辭世,享壽84歲。 2000年田士林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5月4日經第2屆第1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自立晚報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9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