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含煙

姚含煙,1924年生,字蒙龍。男,浙江杭州人。1953年被捕時年30歲。幼時失學,補習學校肄業。曾任職《掃蕩報》、《公論報》,被捕時為《自立晚報》第四版編輯。 姚含煙所涉政治案件為「自立晚報田士林姚含煙案」(通稱為「國慶花絮案」),係因報紙標題文字觸怒當道而獲罪。該案發生於1953年10月國慶,《自立晚報》派遣記者田士林赴總統府採訪閱兵大典新聞花絮。田所撰花絮報導中提及新公園(今二二八紀念公園)中兩遊客見到荷花池畔女子托頤箕踞而坐,因雙腿稍張,自女子雙腿間望去,可見「閱兵典禮和閱兵臺上人叢密處,據說總統加雜其中。」該報導由姚含煙下標,大標為「雙十盛會萬花錦簇」,第二段小標為「蓮池舒玉腿,背地拍香肩」。按報社常規,大樣應經總編輯過目,然因當天總編輯張煦本因國慶交通管制阻絕在途。總編輯未看大樣,新聞即直接落版。次日省保安司令部政治部即舉發本案。 1953年10月19日保安處傳姚、田二人到案。軍事檢察官指控兩人「侮辱總統」。1953年12月28日保安司令部(42)審聲字第194裁定書以《自立晚報》先前數度刊登不法文字、洩漏軍機,迭受處分已在案,而本案被告等「身為記者編輯自應知所警惕,乃竟於國慶佳節、薄海歡騰,軍民反共抗俄情緒高漲之際,散佈猥褻文字,對領導反共抗俄之領袖及國家民族極盡諷刺污辱能事」,「雖難證明其係故意為有利於叛徒之反宣傳,然其思想不正,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裁定兩人交付感化3年。事後,《自立晚報》被迫停刊3個月,總編輯張煦本亦引咎辭職。 判決確定後即關押在保安處,次年11月15日轉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按裁定書應於1956年12月23日感訓屆滿,但所方以「平日品行表現欠良好」為由繼續扣留在所,至1958年4月15日始獲准釋放,實際感訓期間4年3月又22天。 出獄後供職中央廣播電臺,每日應收聽廣播撰寫〈匪情輯要〉供各情治單位參考。某日書寫封面時,誤將中央廣播電臺寫成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發現筆誤時,〈輯要〉已由專人送出,驚嚇之餘服毒自殺,幸得同儕救回,然因往事曝光而遭辭退。此後長期無業,失意之餘投身北投某佛寺出家。但出家後種種仍需金錢支應,不時下山尋求友人資助,最後抑鬱以終。 補償基金會無其申請補償資訊。目前於促轉會有罪判決撤銷公告中,尚無其資訊。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