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真

黃子真(1924-1979),福建安溪人。 依(61)秤理字第17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巒大山林業管理處委任一級種苗股股長,其經常向同事蕭淸國、鄭邦哲、姜貴和、詹運海、何朝森、鍾明春、張振春等誇張共匪軍力,讚揚共匪建設進步等為有利於匪幫之宣傳。1971年9月7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黃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蕭清國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對彼等誇張共匪軍力及讚揚共匪建設進步,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巒大山林管處種苗股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32號、(61)秤理字第176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判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0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