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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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基才(1920-1993),湖南道縣人。 依(45)法審字第1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旅第三總隊三十一大隊三中隊上尉副中隊長,據陸軍五九三二部隊45年度法審字第134號判決書記載,其自上海兄弟書店購買斯魔所著《列寧主義問題》匪書一本,大陸轉進撤臺時,將該書包裝封面書以「三民主義全集」等文字,以資掩飾等情。1952年3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陸軍裝甲兵旅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經陸軍五九三二部隊復審以《刑法》第131條「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軍中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砲」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8年,其餘部分無罪。共同閱讀匪書部份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判決記載,其於1949年3月下旬,購自上海《列寧主義問題》匪書一本,於大陸轉進撤臺時,其將該書包裝封面書以「三民主義全集」等文字,以資掩飾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旅第三總隊卅一大隊第三中隊上尉副中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法審字第134號
    • 判決主文: 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軍中無故離去職役、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砲、其餘部分無罪、共同閱讀匪書部份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有期徒刑10月13日共計3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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