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世鴻

江世鴻(1928-),湖南湘鄉人。 依陸軍五九三二部隊判決書,案發時為前裝甲兵旅第三總隊三十一大隊第三中隊准尉軍械員,其曾與舒基才串通乘機脫逃,其因便利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於杭州又與舒君相遇,經介紹至戰八連,亦曾向舒君借閱斯魔(太林)所著《列寧主義問題》匪書,並於書之後頁蓋印其章。又藉美參議員諾蘭來參觀,將庫存堪用之槍砲彈葯分三批埋藏等情。1952年3月28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五九三二部隊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05條「連續毀棄彈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共同閱讀匪書」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1956年9月27日刑期結束。1956年11月24日移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感化教育。1959年11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列寧主義問題》匪書,其思想顯已動搖,應予交付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前裝甲旅准尉軍械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法審字第13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毀棄彈葯、其餘部份無罪、共同閱讀匪書部份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6月、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