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飛

  • 程志飛 1931年出生 福建 尤溪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程志飛(1931-),福建尤溪人。 依(66)貫嚴判字第0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三祥企業有限公司等總經理兼任環球關係企業執行董事,其經林振瑞介紹旅港姻親趙其瑞,代轉匪區家書,並探明匪區狀況。又因負債無法在臺立足,意圖投匪。之後乃辦理入陸手續,受匪厚待,並接受匪思想教育,交付策動親友觀光探親、瞭解臺東機場位置、軍民用油管路線等任務。匪令返臺工作後,因心生異志,遂將上情函告並轉報情報局,該局復予反間運用,惟無具體成效等情。1976年3月7日被羈押。1977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減處有期徒刑10年,遞減處有期徒刑7年6月。1977年復經國防部情報局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1年3月,減處有期徒刑7年6月。1983年9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據其之自白及證人郭崇和等結證為據,然原判決對證人證述內容並未載明。且原判決認定其受匪交付任務來臺後心生異志,告知情報局並受該局反間運用,惟無成效等情,仍無法證明其有預備顛覆政府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三祥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環球關係企業執行董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貫嚴判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6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