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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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滿興 1917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古滿興(1917-2000),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47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莊鄉公所文化股主任,其經蕭春進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復吸收徐硯田、羅紹清參加,成立小組擔任小組長,在其家中開會,由蕭君主持講授反動書刊,討論分配土地等問題,又受蕭君之囑蒐集精細地圖等情。1951年6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7月、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其吸收徐硯田、羅紹青在其家中開會,閱讀反動書刊,討論分配土地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南莊鄉公所文化股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5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4年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