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新生

曾新生(1934-),廣東興寧人。 依(59)初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立彰安國中教員,其在臺灣省立彰化中學任教時,經常利用授課機會向該校高中二年級五班及高中一年級四、九班學生發表讚揚共產匪黨理想極高,匪偽建設進步以及反攻無望等言論。1970年2月13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新生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曾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李永槃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曾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曾君縱有發表讚揚共產匪黨理想極高,匪偽建設進步以及反攻無望等言論,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立彰安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33號、(59)勁需字第238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5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