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思源 (彭金隆)
- 彭思源 (彭金隆) 男 1953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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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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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思源(1953-),臺灣桃園人。
依(64)諫判字第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文化學院學生,其因經常收聽匪播,思想致受感染,進入中國文化學院就讀後,經常向其宿舍內之同學方得時、陳志昌、盧旭光、林坤進、呂文添等人發表「中共在大陸各地挖地下道,均可通北平;武漢大橋是三層,鐵橋規模很大,我們政府無此魄力做這種橋;共匪有核子彈,能自製飛機,國防力量強大」等利匪言論。之後因其與同學宋國柱合夥做生意虧損,為圖彌補,遂書寫恐嚇信予陳顯汀、杜錦照及楊應欽等人,向彼等勒索現金,後經警方捕獲,經警解往居所時,曾當眾高呼「毛╳╳萬歲!」。1975年5月13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346條第3項「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980年11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經常在宿舍內向同學發表共匪國防力量強大等言論為由,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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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文化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6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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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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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