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禮華

陸禮華(1921-1971),上海人。 依(42)審三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協昌電料五金行經理,其與錢榮慶為義兄弟,錢之兄錢榮生早在大陸投匪,當為陸禮華所明知,而錢榮慶平時言論偏激,在天行輪由日駛澳及返回基隆途中,公然發表荒謬言論詆毀政府,並以粉筆書寫反動標語為匪宣傳,而陸禮華等與之交往且分別為其作保,思想雖免不受錢匪薰染,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1953年1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1月30日奉准保釋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6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2月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陸君曾與錢匪榮慶交往親切且為其作保,雖不能證明陸君有包庇或明知錢榮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情事,然其思想難免不受匪之薰染,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協昌電料五金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