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積安
- 陳積安 男 1915年出生 湖南 瀏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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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高雄要塞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積安(1915-),湖南瀏陽人。
依(45)審判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十九醫院中士療養戰士,其聞悉未獲醫院撥交輔導委員會辦理退役就業,認係該院主治上尉軍醫蕭瑞雲所為,即在其病室內當眾辱罵蕭姓軍醫「混蛋」,並宣講「共產黨為何不來,趕快來了就先殺醫官」、「政府在臺灣搞的什麼鬼政府,這些王八蛋很黑暗」等語,經同室祁永楨、周國鼎、余國初等檢舉,該院政治處查明屬實。1955年11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五九四二部隊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共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判處有期徒刑1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62年11月1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宣講詆毀政府之言論,屬言論思想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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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59醫院療養戰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判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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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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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